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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10-02-08 浏览: 597 位用户 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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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明电〔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督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部分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有的生产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将A级产品标称为B级产品出售;一些省(区、市)交界地带,跨行政区域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现象严重。上述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春节将至,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经营环节(特别是礼花弹等A级产品流向)的安全检查。对违规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供应A级产品的批发企业以及销售A级产品和非法产品的零售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建立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相关内容。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的审查,严格实行专店经营,并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坚决杜绝生产企业将A级产品标称为B级及以下产品出售的现象;要求生产企业健全产品购销合同等相关管理制度,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必须查验购买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严禁向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未取得A级产品经营许可的批发企业销售A级产品;发货时,还应查验产品运达地公安机关批准的运输许可证,发现无运输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发货。

三、要从严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对经营区域内无专业燃放企业、A级产品无明确合法销售渠道以及不具备相应仓储设施条件的批发企业,一律不得许可其经营A级产品;已经许可的,要立即纠正,撤销相关许可内容。

四、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同时,要加强地区间的协调配合,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地要尽量查明非法产品的来源,并向来源地通报情况;接到情况通报的地区,要积极配合协查,依法打击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处罚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及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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